台中市立台中第一高级中等学校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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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抚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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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知行政院人事行政总处函释退休公教人员并计其他职域年资成就支领月退休金条件,其月退休金支领金额在新台币2万5,000元以下者,其公教人员任职年资如未满15年以上,不合依规定发给年终慰问金、三节慰问金及子女教育补助
    转知铨叙部函示政务人员退职抚卹条例自民国106年8月9日修正施行后,各机关办理暂停、停止、补发、追缴溢领退抚给与或优惠存款利息等相关执行事项
      转知行政院修正「国营事业机构负责人经理人退离及抚卹原则」,并自民国109年9月30日生效
        转知教育部函释亡故退休教职员之遗属年金领受遗族赴大陆地区居住时,因受伤或疾病致行动困难,无法亲自返台领取遗属年金者之发放疑义
          转知公教人员退休金其他现金给与补偿金发给办法修正案,业经考试院会同行政院于民国109年8月31日修正发布
            转知台中市政府有关公务人员退休抚卹基金提拨费率自民国110年1月1日起,每年调升1%,由现行12%分3年调整至15%一案
              转知台中市政府教育局函有关教育人员退休抚卹基金提拨费率自民国110年1月1日起,由现行12%,每年调升1%,至112年为15%
                转知教育部函释公立学校教师经学校同意借调至公营事业机构及行政法人办理留职停薪之年资,于回任教职到职支薪后,补缴退抚基金费用本息相关事项
                  转知教育部有关公立学校教职员退休资遣抚卹条例第4条规范,应计入每月退休所得之社会保险年金计算方式一案。
                    教育部修正之「公立学校教职员退休事实表」
                      教育部解释有关公立学校教职员曾任政府立案或备查之海外全日制侨(华)校校且未曾领取退离给与之专任教职员年资,其服务证明书之验印权责机关疑义。
                        因应国民年金法规定之老年基本保证年金调整,依公务人员退休资遣抚卹法第58条及第59条规定审定之「未成年子女加发抚卹金」每月给与标准配合调整。
                          教育部解释有关公立学校教师退休再任由国立大学校务基金支应之有给职务,仍属政府编列预算支给范围。
                            有关聘用人员在约聘期间亡故,发给殓葬补助相关事宜。
                              教育部于中华民国108年9月17日废止「国立学校社会教育及学术研究机构教育人员退抚给与发放作业要点」。
                                叙部函释有关受监护宣告(原为禁治产宣告)或辅助宣告人员,依公务人员任用法(以下简称任用法)第28条第2项规定办理退休或资遣者,其自退休或资遣生效日后依规定支领之俸给,不予追还并溯自91年1月31日生效。
                                  有关开立退抚给与专户之领受人,如有冒领或溢领情事者,其退抚给与专户开户银行得否就冒领或溢领之款项,迳自领受人专户扣款收回疑义一案。
                                    公营事业机构早期退休人员及各机关(学校)早期退职工友(含技工、驾驶)生活困难者,得比照适用「早期支领一次退休金生活困难退休公教人员发给年节照护金作业要点」发给年节照护金一案
                                      修正「早期支领一次退休金生活困难退休公教人员发给年节照护金作业要点」
                                        修正发布之公务人员领有勳章奖章荣誉纪念章发给奖励金实施要点、修正条文、总说明及条文对照表。
                                          铨叙部108年3月19日令--明定公务人员退休资遣抚卹法所称退休金、资遣给与之范围包含依原公务人员退休法所支领之退休金或资遣给与。
                                            铨叙部函释有关退休公务人员再任「私立幼儿园职务」或「私立学校董事会职务」是否属公务人员退休资遣抚卹法所定私立学校职务范围。
                                              明定公务人员退休资遣抚卹法第77条及第78条所定「私立学校」及「医疗促进方案或计画之山地、离岛或其他偏远地区」之范围
                                                办理届龄或命令退休且任职年资未满15年,因并计未曾领取退离给与之其他职域年资以成就请领月退休金条件者,得否依规定核发补偿金疑义。
                                                  依公务人员退休资遣抚卹法支领定期性给付之领受人,因拟申请退休(职、伍)人员之遗属年金,选择放弃本人原支领之定期性给付之相关配套措施。
                                                    有关支(兼)领月退休金教职员于公立学校教职员退休资遣抚卹条例于107年7月1日施行后1年内死亡者,其遗族择领遗属年金相关疑义一案。
                                                      有关公立学校退休教职员再任私立学校董事会职务,是否须受公立学校教职员退休资遣抚卹条例第77条第1项第3款规定停止领受月退休金等权利疑义ㄧ案
                                                        增订军官、士官退伍后任公职而办理二次以上退休(职、伍)者,其每月退休(职)所得上限金额计算方式之规定,应以107年6月23日以后转任教育人员者为适用对象。
                                                          修正「公务人员因公猝发疾病或因戮力职务积劳过度以致死亡审查参考指引」第三点规定
                                                            公立学校教职员退休资遣抚卹条例自民国107年7月1日施行后,如因相关法定事由丧失及停止领受权利时之发放原则及其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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