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公务人员因公猝发疾病或因戮力职务积劳过度以致死亡审查参考指引」第三点规定 2018-12-12 黄 先生 一、依据台中市政府107年12月3日府授人给字第1070297327号转铨叙部107年11月29日 部退五字第10746694672号函办理。 二、修正第三点明定公务人员因公猝发疾病以致死亡者,所罹患疾病需符合之条件。 三、检附前开函影本及其附件各1份。 台中市政府公文 铨叙部公文 修正条文 修正对照表、总说明 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