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立台中第一高级中等学校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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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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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知「公职人员财产申报资料审核及查阅办法」第13条,业经行政院与考试院、监察院于中华民国111年10月13日以院台法字第1110018930号、考台组贰一字第11100107901号及院台申伍字第1111832335A号令会衔修正发布施行
    转知法务部修正之「法务部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案件审议委员会设置要点」(含修正总说明及对照表)1份,并自111年3月10日生效
      转知公职人员财产申报义务人或其配偶开设之诊所或事务所,其经营型态如系独资或合夥,该独资或合夥属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下称本法)第5条第1项第3款「对各种事业之投资」暨相关申报疑义
        转知有关公职人员财产申报义务人持有土地地目为「墓地」、使用类别为「殡葬用地」及具所有权状之纳(灵)骨塔如何申报,以及是否应强制信讬疑义乙案
          「公职人员财产申报资料审核及查阅办法」部分条文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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