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立台中第一高级中等学校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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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知有关公职人员财产申报义务人持有土地地目为「墓地」、使用类别为「殡葬用地」及具所有权状之纳(灵)骨塔如何申报,以及是否应强制信讬疑义乙案

  • 2021-11-15
  • 黄 先生
一、有关土地地目为「墓地」、使用类别为「殡葬用地」如何申报及是否需强制信讬:
(一)土地地目为「墓地」、使用类别为「殡葬用地」为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下称本法)第5条第1项第1款之不动产,应予申报。
(二)查公职人员持有之土地地目为「墓地」、使用类别为「殡葬用地」若非公同共有,则信讬业承受该不动产尚无客观实质之困难,目前亦无其他依法不得承受之规范,依据本法第7条第1项第1款及法务部98年2月20日法政决字第0980006752号函意旨,「墓地」不论其价值、面积或持分多寡,亦应办理强制信讬,始为适法。

二、有关纳(灵)骨塔如何申报及是否需强制信讬:
(一)依殡葬管理条例第56条第3项规定,内政部对于殡葬服务业销售墓基、骨灰(骸)存放等管理规范,订定「殡葬服务业销售墓基骨灰骸存放单位及生前殡葬服务契约资讯公开及管理办法」,并颁布「骨灰(骸)存放单位使用权买卖定型化契约范本」据以适用。
(二)纳(灵)骨塔之权利取得型态实务上目前区分为「使用权」(永久使用权或固定年限使用权)与「所有权」(不动产所有权):
1、若持有之纳(灵)骨塔权利为使用权者,属于公职人员财产申报表填表说明贰、个别事项第十七点所规范之「其他具有相当价值之财产」,其价额之计算以已知该项财产之交易价额计算,参照骨灰(骸)存放单位使用权买卖定型化契约范本第12条,为骨灰(骸)存放单位使用权之价金,每项(件)价额达新台币20万元者即须申报;惟尚非属本法第7条第1项应信讬之财产。
2、若持有具不动产所有权状之纳(灵)骨塔,自属本法第5条第1项第1款之不动产而应予申报,亦属本法第7条第1项第1款之应信讬不动产,除属法务部98年2月20日法政决字第0980006752号函系公同共有信讬业承受有困难而得免予信讬外,均应交付信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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