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立台中第一高级中等学校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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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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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知公教人员保险法第10条及第36条修正条文,业经总统分别于民国112年12月15日及113年1月3日修正公布
    转知卫生福利部宣导国民年金112年10月1日实施届满15年,凡自该日后领取相关社会保险老年给付(包含公教人员保险养老给付)者,均无法再参加国保
      转知台湾银行公教保险部修订办理公保业务报送实务作业规定及相关书表一案
        公告公教人员保险法施行细则部分条文修正案,业经考试院会同行政院于民国112年8月9日发布
          转知卫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险署有关健保部分负担调整方案宣导素材
            有关「公教人员保险失能给付标准」附表业经铨叙部以民国111年6月29日部退一字第11154674421号令修正发布
              转知公教人员保险法第35条及第51条修正条文,业经总统于民国111年1月19日修正公布,并经考试院会同行政院令定自同年2月10日施行
                转知公教人员保险被保险人受免职、解聘、休职、撤职或免除职务处分,于民国110年10月22日以后,因撤销、废止或其他事由而溯及既往失效者,得于复职(聘)并补薪时,追溯加保相关规定
                  公教人员保险之保险费率,不适用年金规定之被保险人及适用年金规定之被保险人,自111年1月1日起分别调整为7.83%及10.16%
                    转知铨叙部修正「公教人员保险准备金管理及运用办法」第7条条文
                      检附修正后之「公教人员保险被保险人一次性离退给与按月摊提计算所据平均馀命标准表」
                        公保保险费率从8.83%调降为8.28%,并自108.1.1起生效
                          (函释)104年公务人员考试录取人员之「公务人员考试 录取受训人员一般团体保险」投保作业重点及流程
                            (函释)公务人员考试录取受训人员一般团体保险给付额度上限及费率一览表
                              (函释)公务人员考试录取受训人员一般团体保险费一览表
                                (函释)申103年6月1日修正施行之公教人员保险法第28条所定「每月工作收入」之认定标准一案
                                  (函释)有关依劳工保险条例(以下简称劳保条例)请领之伤病、失能、死亡给付,与依公务人员因公伤残死亡慰问金发给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发给之受伤、残废、死亡慰问金抵充规定,应自即日起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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