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立台中第一高级中等学校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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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抚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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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知早期支领一次退休金生活困难退休公教人员发给年节照护金作业要点第3点、第6点,业经考试院本(113)年5月16日修正发布
    转知公务人员退休资遣抚卹法第17条第6项所定,具原住民身分公务人员自愿退休年龄55岁之规定,业经113年3月28日考试院第13届第180次会议决议仍予维持
      转知113年退休(伍)军公教人员年终慰问金发给对象,按月支(兼)领退休金(俸)之基准数额,业经行政院113年4月23日院授人给字第11340006401号公告为新台币2万8,000元以下
        转知「113年度公(政)务人员退休(职)金其他现金给与补偿金每一基数发给数额对照表」
          转知公务人员退休抚卹基金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业经考试院、行政院于113年1月11日会同修正发布
            转知教育部为应国民年金法规定之老年基本保证年金调整,「未成年子女加发抚卹金」每月给与标准由新台币3,772元配合调整为4,049元,并溯自113年1月1日生效
              转知为因应国民年金法规定之老年基本保证年金调整,依公务人员退休资遣抚卹法第58条及第59条规定审定之「未成年子女加发抚卹金」,每月给与标准应由新台币3,772元配合调整为4,049元,并溯自113年1月1日生效
                转知教育部为配合公立学校教职员退休资遣抚卹条例自107年7月1日起施行,以112年12月25日台教人(四)字第1124203591A号令废止该部95年6月20日台人(三)字第0950072395C号令等4则解释令,另并同停止适用公立学校教职员退休抚卹相关解释函68则,均自107年7月1日废止生效(停止适用)
                  转知公务人员退休抚卹基金管理局订定发布「公教人员个人专户制退抚储金自愿增加提缴及补拨缴费用作业要点」,并自112年12月20日生效
                    转知教育部函示中小学聘任3个月以上代理教师于代理期间死亡,比照「行政院与所属中央及地方各机关约僱人员僱用办法」规定,发给遗族抚慰金及殓葬补助费
                      转知「公立学校教职员退休资遣抚卹条例施行细则」部分条文,业经教育部于中华民国112年10月20日以台教人(四)字第1124202601A号令修正发布
                        转知「公立学校教职员定期退抚给与查验及发放办法」第2条、第20条,业经教育部于112年10月16日以台教人(四)字第1124202812A号令修正发布
                          转知公务人员退休资遣抚卹法施行细则部分条文业经考试院于民国112年10月5日修正发布
                            转知铨叙部修正该部民国112年8月8日部退三字第1125596232号函检附之「112年7月1日以后初任到职公务人员曾任年资检核参考」
                              转知「公立学校教职员个人专户制退抚储金委讬经营办法」、「公立学校教职员个人专户制退抚储金投资选择实施办法」及「公立学校教职员个人专户制退抚储金收支管理运用办法」,业经公务人员退休抚卹基金管理局民国112年8月2日台管储二字第1121740218A号令发布
                                转知「公务人员个人专户制退休资遣抚卹法施行细则」业经考试院于民国112年7月20日订定发布
                                  转知教育部重申有关代理兵缺期满,嗣经学校续聘代理原服务留职停薪教师于退伍日至其实际复职日前之年资得否并计为公立学校教职员退休年资疑义,应依该部97年4月9日台人(三)字第0970052729号函办理
                                    转知教育部发布「公立学校教职员个人专户制退休资遣抚卹条例」第15条第2项规定之解释令
                                      转知「公立学校教职员个人专户制退休资遣抚卹条例施行细则」,业经教育部于112年7月20日以台教人(四)字第1124201785A号令订定发布
                                        转知为服务偏远地区领受人及支领新制一次性退抚给与之便利性,公务人员退休抚卹基金管理局增列委讬中华邮政股份有限公司办理公务人员退休抚卹基金代付业务,并自即日起施行
                                          转知民国112年5月10日修正公布之公务人员退休抚卹基金管理条例部分条文之施行日期,业经考试院、行政院令会同发布除第2条第2项、第3项有关公务人员退休抚卹基金监理事项自112年6月1日施行外,自112年4月30日施行
                                            转知公立学校教职员退抚储金监理会设置办法业经教育部112年6月17日以台教人(四)字第1124201755A号令订定发布
                                              转知112年退休(伍)军公教人员年终慰问金发给对象,按月支(兼)领月退休金(俸)之基准数额,业经行政院112年6月7日院授人给字第11240008151号公告为新台币2万8,000元以下
                                                转知行政院修正退休公教人员三节慰问金及子女教育补助之发给对象,并自113年1月1日生效
                                                  转知公务人员退休抚卹基金管理局组织法制定、公务人员退休抚卹基金管理委员会组织条例废止及公务人员退休抚卹基金管理条例部分条文修正,业奉总统令公布等案
                                                    转知公立学校教职员于留职停薪期间亡故,其遗族支领月抚卹金之发给时间点,应自教职员亡故之次日起发给月抚卹金及每月加发之未成年子女抚卹金
                                                      转知公务人员退休抚卹基金监理委员会将于本(112)年6月1日裁撤,并于同日由同为考试院辖下机关铨叙部接管业务
                                                        转知「公务人员退休抚卹基金新制年资退抚给与拨付作业要点」(原名称:公务人员退休抚卹基金管理委员会拨付新制年资退抚给与作业要点)修正规定、总说明及条文对照表各1份,并自民国112年4月30日施行
                                                          转知公务人员退休抚卹基金管理局组织法规自中华民国112年4月30日施行,相关法规条文涉及该局掌理事项者,其管辖机关业经铨叙部公告变更
                                                            转知公立学校教职员个人专户制退休资遣抚卹条例与公立学校教职员退休资遣抚卹条例第98条及第100条修正条文,业奉总统112年1月11日令制定及修正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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