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知「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案件处罚锾额度基准」第六点规定,业经法务部于114年1月20日以法廉字第11405000270号令修正发布,并自114年1月20日生效 2025-02-03 空缺 1140124市府教育局函.pdf 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案件处罚锾额度基准第六点修正规定.odt 修正规定总说明及对照表.od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