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人员财产申报资料审核及查阅办法」部分条文修正 2020-03-23 赵主任 一、本件「公职人员财产申报资料审核及查阅办法」部分条文业经行政院、考试院与监察院于中华民国109年3月10日以院台法字第1090084011号、考台组贰一字第10900013741号及院台申伍字第1091800081A号令会衔修正。 二、修正内容如下: (一)第一条款项修正:将依据本法第六条第三项修正为第六条第四项。 (二)删除第十七条及第十八条:查该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申请人对同一申报人申报之资料,每年以查阅一次为限,以及第十八条规定申请人一次以申请查阅一人之申报资料为限,均有过度限缩人民阅览公职人员财产之权利,爰修正删除。 (三)增列第二十一条第二项:本办法修正条文自发布日施行。 行政院函-_公职人员财产申报资料审核及查阅办法_部分条文修正1090310.pdf 公职人员财产申报资料审核及查阅办法-98051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