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据台中市政府108年8月12日府授人给字第1080188958号函转铨叙部108年8月1日部退三字第10848399531号令
二、依旨揭令规定,自民国91年1月31日起,依公务人员任用法(以下简称任用法)第28条第2项规定办理退休或资遣之受
监护宣告(原为禁治产宣告)或辅助宣告人员,其自退休或资遣生效日后依规定支领之俸给,不予追还。上开人员如
系支领定期退抚给与者〔含择(兼)领月退休金及优惠存款利息〕,其自退休生效日后仍支领俸给期间,停止领受定
期退抚给与,俟自实际离职未支领俸给之日起发给。
三、检附铨叙部书函影本及调查表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