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据台中市政府108年3月25日府授人给字第1080066110号函转
铨叙部于108年3月19日以部退三字第1084773889号令办理。
二、明定公务人员退休资遣抚卹法所称退休金、资遣给与之范围包含依
原公务人员退休法所支领之退休金或资遣给与。
另依原退休法规定受剥夺或减少退离(职)相关给与之任职年资,于
依公务人员退休资遣抚卹法重行退休、资遣、离职或再任期间亡故
者,不再核给退抚给与。
三、相关公文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