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立臺中第一高級中等學校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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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勤差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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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銓敘部民國112年2月16日部法二字第11255317931號令
    轉知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機關公務人員(含聘僱人員),除加班補休以外之其他項補休補充規定
      轉知「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8條規定解釋令
        轉知「臺中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申請延長辦公時數注意事項」
          有關教師親屬為解剖教學之大體老師,其逾百日期限,尚有未執行之喪假,得否續給喪假疑義
            轉知「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業經行政院於111年12月21日以院授人培字第11130300691號令訂定
              轉知「教師請假規則」第8條及第9條規定之解釋令
                轉知「行政院及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訓練進修實施辦法」第3條、第8條、第9條,業經行政院於111年11月7日修正發布施行
                  有關公務員赴中國大陸參加司法考試及法院實習,是否違反兩岸條例相關規定疑義一案
                    檢送「教師於聘任前發生得依教師請假規則給假事實處理說明一覽表」,並溯自111年8月1日起生效
                      轉知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部分條文,業經考試院、行政院民國111年9月16日考臺組貳一字第11100106211號、院授人培字第11100022392號令修正發布
                        轉知有關公務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從事進修之申請費用補助事宜
                          轉知本市所屬各級學校參與111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及憲法修正案之複決案投開票所選務工作之教師,於事後補假2日之課務,以半日為單位,由學校處理並支付課務代理費
                            轉知112至114年國民旅遊卡制度依現行「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規定辦理
                              轉知公務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從事進修相關事宜
                                轉知教育部有關教師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4款娩假與流產假相關疑義
                                  轉知銓敘部函關於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4款所定娩假及流產假之起算規定
                                    轉知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修正「臺中市獎勵績優市立中小學教師國內外全時進修研究實施計畫」第玖點第二項,並自即日起生效
                                      轉知「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1條、第3條,業經行政院於111年7月15日以院授人培字第11100173971號令修正發布施行
                                        轉知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及第104條業奉總統民國111年6月22日華總一義字第11100050761號令修正公布
                                          轉知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以下簡稱指揮中心)放寬邊境檢疫措施,自即日起至指揮中心解散之日止,本市各級市立學校教職員工出國(赴陸)規範如說明
                                            轉知111年6月27日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條、第11條修正
                                              轉知「教師請假規則」第3條、第13條、第18條,業經教育部於111年6月15日以臺教人(三)字第1114200873A號令修正發布
                                                轉知本市選舉委員會有關111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及憲法修正案之複決案參加投開票所選務工作人員之補假事宜,經行政院同意比照93年及107年前例,准予補假2日,並以本次選舉為限
                                                  有關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於實務訓練期間申請「疫苗接種假」、「防疫照顧假」及「防疫隔離假」之差勤管理因應措施一案,補充如說明
                                                    轉知社區式長照機構(不含團體家屋)及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服務(含社區式及機構式日間照顧、社區日間作業設施)因配合防疫需要,暫停服務期間,有需求之家屬其中一人得申請防疫照顧假
                                                      轉知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宣布自111年4月26日起縮短居家隔離天數3天加上自主防疫4天,考量兒童照顧安全,以不提供及使用托育服務為原則,以及相關防疫照顧假申請對象一案
                                                        轉知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於實務訓練期間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3條第3項關於申請防疫隔離假及因應措施
                                                          轉知機關同仁於請防疫隔離假期間,如確因公務需要經指派於上班時間執行職務者,得否依規定申請加班
                                                            轉知考試院、行政院民國111年2月16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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