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送「教師於聘任前發生得依教師請假規則給假事實處理說明一覽表」,並溯自111年8月1日起生效 2022-09-26 趙主任 教育部參酌公務人員給假規定並兼顧教師請假需求,自111 年8月1日起,教師於聘任前發生結婚、分娩、流產、配偶 分娩或流產及配偶或親屬死亡之事實,於聘任後得依各該 事實所定給假日數,扣除自事實發生之日起至聘任前之日 數(不含例假日),核給剩餘日數之假。 教育部函-教師於聘任前發生得依教師請假規則規定給假之事實於聘任後如何給假釋示-1110921.pdf 教師於聘任前發生得依教師請假規則給假事實處理說明一覽表.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