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立臺中第一高級中等學校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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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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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公教人員保險法第10條及第36條修正條文,業經總統分別於民國112年12月15日及113年1月3日修正公布
    轉知衛生福利部宣導國民年金112年10月1日實施屆滿15年,凡自該日後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包含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者,均無法再參加國保
      轉知臺灣銀行公教保險部修訂辦理公保業務報送實務作業規定及相關書表一案
        公告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案,業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於民國112年8月9日發布
          轉知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有關健保部分負擔調整方案宣導素材
            有關「公教人員保險失能給付標準」附表業經銓敘部以民國111年6月29日部退一字第11154674421號令修正發布
              轉知公教人員保險法第35條及第51條修正條文,業經總統於民國111年1月19日修正公布,並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令定自同年2月10日施行
                轉知公教人員保險被保險人受免職、解聘、休職、撤職或免除職務處分,於民國110年10月22日以後,因撤銷、廢止或其他事由而溯及既往失效者,得於復職(聘)並補薪時,追溯加保相關規定
                  公教人員保險之保險費率,不適用年金規定之被保險人及適用年金規定之被保險人,自111年1月1日起分別調整為7.83%及10.16%
                    轉知銓敘部修正「公教人員保險準備金管理及運用辦法」第7條條文
                      檢附修正後之「公教人員保險被保險人一次性離退給與按月攤提計算所據平均餘命標準表」
                        公保保險費率從8.83%調降為8.28%,並自108.1.1起生效
                          (函釋)104年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之「公務人員考試 錄取受訓人員一般團體保險」投保作業重點及流程
                            (函釋)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受訓人員一般團體保險給付額度上限及費率一覽表
                              (函釋)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受訓人員一般團體保險費一覽表
                                (函釋)申103年6月1日修正施行之公教人員保險法第28條所定「每月工作收入」之認定標準一案
                                  (函釋)有關依勞工保險條例(以下簡稱勞保條例)請領之傷病、失能、死亡給付,與依公務人員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發給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發給之受傷、殘廢、死亡慰問金抵充規定,應自即日起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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