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立臺中第一高級中等學校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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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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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辦法」第13條,業經行政院與考試院、監察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13日以院臺法字第1110018930號、考臺組貳一字第11100107901號及院台申伍字第1111832335A號令會銜修正發布施行
    轉知法務部修正之「法務部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案件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含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1份,並自111年3月10日生效
      轉知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義務人或其配偶開設之診所或事務所,其經營型態如係獨資或合夥,該獨資或合夥屬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下稱本法)第5條第1項第3款「對各種事業之投資」暨相關申報疑義
        轉知有關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義務人持有土地地目為「墓地」、使用類別為「殯葬用地」及具所有權狀之納(靈)骨塔如何申報,以及是否應強制信託疑義乙案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辦法」部分條文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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