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辦法」部分條文修正 2020-03-23 趙主任 一、本件「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辦法」部分條文業經行政院、考試院與監察院於中華民國109年3月10日以院臺法字第1090084011號、考臺組貳一字第10900013741號及院台申伍字第1091800081A號令會銜修正。 二、修正內容如下: (一)第一條款項修正:將依據本法第六條第三項修正為第六條第四項。 (二)刪除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查該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申請人對同一申報人申報之資料,每年以查閱一次為限,以及第十八條規定申請人一次以申請查閱一人之申報資料為限,均有過度限縮人民閱覽公職人員財產之權利,爰修正刪除。 (三)增列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行政院函-_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辦法_部分條文修正1090310.pdf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辦法-98051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