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立台中第一高级中等学校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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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勤差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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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知铨叙部民国112年2月16日部法二字第11255317931号令
    转知行政院与所属中央及地方机关公务人员(含聘僱人员),除加班补休以外之其他项补休补充规定
      转知「性别工作平等法」第18条规定解释令
        转知「台中市政府及所属各机关学校申请延长办公时数注意事项」
          有关教师亲属为解剖教学之大体老师,其逾百日期限,尚有未执行之丧假,得否续给丧假疑义
            转知「行政院与所属中央及地方各机关(构)公务员服勤实施办法」业经行政院于111年12月21日以院授人培字第11130300691号令订定
              转知「教师请假规则」第8条及第9条规定之解释令
                转知「行政院及所属机关学校公务人员训练进修实施办法」第3条、第8条、第9条,业经行政院于111年11月7日修正发布施行
                  有关公务员赴中国大陆参加司法考试及法院实习,是否违反两岸条例相关规定疑义一案
                    检送「教师于聘任前发生得依教师请假规则给假事实处理说明一览表」,并溯自111年8月1日起生效
                      转知公务人员留职停薪办法部分条文,业经考试院、行政院民国111年9月16日考台组贰一字第11100106211号、院授人培字第11100022392号令修正发布
                        转知有关公务人员于留职停薪期间从事进修之申请费用补助事宜
                          转知本市所属各级学校参与111年地方公职人员选举及宪法修正案之复决案投开票所选务工作之教师,于事后补假2日之课务,以半日为单位,由学校处理并支付课务代理费
                            转知112至114年国民旅游卡制度依现行「行政院与所属中央及地方各机关公务人员休假改进措施」规定办理
                              转知公务人员于留职停薪期间从事进修相关事宜
                                转知教育部有关教师请假规则第3条第1项第4款娩假与流产假相关疑义
                                  转知铨叙部函关于公务人员请假规则第3条第1项第4款所定娩假及流产假之起算规定
                                    转知台中市政府教育局修正「台中市奖励绩优市立中小学教师国内外全时进修研究实施计画」第玖点第二项,并自即日起生效
                                      转知「行政院与所属中央及地方各机关聘僱人员给假办法」第1条、第3条,业经行政院于111年7月15日以院授人培字第11100173971号令修正发布施行
                                        转知公务人员保障法第23条及第104条业奉总统民国111年6月22日华总一义字第11100050761号令修正公布
                                          转知因应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挥中心(以下简称指挥中心)放宽边境检疫措施,自即日起至指挥中心解散之日止,本市各级市立学校教职员工出国(赴陆)规范如说明
                                            转知111年6月27日考试院会同行政院修正发布之公务人员请假规则第3条、第11条修正
                                              转知「教师请假规则」第3条、第13条、第18条,业经教育部于111年6月15日以台教人(三)字第1114200873A号令修正发布
                                                转知本市选举委员会有关111地方公职人员选举及宪法修正案之复决案参加投开票所选务工作人员之补假事宜,经行政院同意比照93年及107年前例,准予补假2日,并以本次选举为限
                                                  有关公务人员考试录取人员于实务训练期间申请「疫苗接种假」、「防疫照顾假」及「防疫隔离假」之差勤管理因应措施一案,补充如说明
                                                    转知社区式长照机构(不含团体家屋)及身心障碍者日间照顾服务(含社区式及机构式日间照顾、社区日间作业设施)因配合防疫需要,暂停服务期间,有需求之家属其中一人得申请防疫照顾假
                                                      转知中央流行疫情指挥中心宣布自111年4月26日起缩短居家隔离天数3天加上自主防疫4天,考量儿童照顾安全,以不提供及使用托育服务为原则,以及相关防疫照顾假申请对象一案
                                                        转知公务人员考试录取人员于实务训练期间依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防治及纾困振兴特别条例第3条第3项关于申请防疫隔离假及因应措施
                                                          转知机关同仁于请防疫隔离假期间,如确因公务需要经指派于上班时间执行职务者,得否依规定申请加班
                                                            转知考试院、行政院民国111年2月16日修正发布之「公务人员考试及格人员分发办法」部分条文、修正总说明及条文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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