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立台中第一高级中等学校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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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免迁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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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知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转任公务人员条例第9条施行后,交通事业人员与交通行政人员相互转任资格及年资提叙办法第4条适用补充规范
    转知行政院、考试院民国112年3月13日会衔公告之「新增、删除须办理特殊查核职务一览表」
      转知铨叙部有关公务员于停(休)职期间得否于民间机构执行服务法第15条第2项所称「领证职业」所为之事务解释
        转知教育部函释公立学校专任教师得于下班时间就其智慧财产权及肖像权之授权行使,获取合理对价相关规范补充说明
          转知公务人员任用法第22条业经总统于民国112年2月15日修正公布
            转知「『公立各级学校专任教师兼职处理原则』、『国立各级学校兼任行政职务教师兼职处理办法』相关Q&A」
              转知「公立各级学校专任教师兼职处理原则」,业经教育部于中华民国112年2月2日以台教人(二)字第1124200024A号令修正发布
                转知台中市政府教育局修正「台中市政府教育局暨所属各级学校医事人员职务请(迁)调作业要点」,并自即日起生效
                  转知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转任公务人员条例修正条文、修正总说明及条文对照表
                    转知有关承办乐龄学习中心之学校,其专任教师或兼任行政职务教师至乐龄学习中心授课之相关疑义案
                      转知铨叙部有关留职停薪期间兼职及公保相关规定解释
                        转知铨叙部民国104年8月6日部法一字第1044005116号函之适用疑义
                          转知考试院民国111年10月31日修正发布之公务人员任用法施行细则部分条文、修正总说明及条文对照表
                            转知台中市政府教育局函重申本市立各级学校公务员及兼任行政职务教师之兼职,应依公务员服务法相关规定办理案
                              转知有关本(111)年9项地方公职人员选举期间,机关首长任用或迁调人员限制规定一案
                                转知本(111)年9项地方公职人员选举期间,机关首长任用或迁调人员限制规定一案
                                  公告「主管机关所属学校公务人员依性别平等教育法第27条之1第8项规定应调离学校现职之处理参考流程」
                                    转知行政院人事行政总处修正之「约僱人员僱用契约书(范例)」(含具结书)
                                      转知行政院111年9月13日修正发布之「行政院与所属中央及地方各机关约僱人员僱用办法」
                                        转知行政院人事行政总处有关各机关应业务需要,于预算员额内依行政院与所属中央及地方各机关约僱人员僱用办法以年度契约定期僱用之人员,于产前假期间所遗业务,如机关现职人员确实无法代理,且人事费尚可匀支时,同意放宽得再进用约僱人员代理其职务一案
                                            转知有关权责机关拟依现职公务人员调任办法规定调任现职公务人员,应注意之相关事项
                                              转知「行政院及所属各级政府机关公立学校公务人员陞任评分标准表」相关释例汇整表新增释例
                                                转知铨叙部令颁「公务人员陞迁法施行细则」第3条第3项规定所称「性质相近」之职缺
                                                  转知铨叙部修正之「拟任人员具结书」、「试用人员成绩考核表」、「公务人员试用期满成绩送审书」、「拟任人员送审书」、「公务人员动态登记书」及「公务人员任用或俸给案申请更正或变更送核书」6种书表
                                                    转知「各机关适用医事人员人事条例职务一览表」业经考试院会同行政院于111年5月31日修正发布
                                                      有关行政院人事行政总处重申「行政院与所属中央及地方各机关约僱人员僱用办法」(以下简称约僱办法)第4条所定法律效果,及历次函释与上开规定未合部分,自即日起停止适用一案
                                                        转知台中市政府教育局修正「台中市立高级中等学校教师申请介聘市内他校服务作业注意事项」第5点,并自即日起生效
                                                          转知依教师法第18条第1项规定终局停聘处分之教师,停聘期间可否在外自行就业疑义一案
                                                            转知台中市政府教育局「高级中等以下学校原住民族语老师资格及聘用办法」第14条、第29条,业经教育部会衔原住民族委员会于中华民国111年3月21日以台教授国部字第1110010546A号、原民教字第1110008702号令修正发布
                                                              有关公立高级中等以下学校兼任主管职务教师(一级单位总务主任或二级单位组长)于职务出缺或留职停薪期间得否由职员代理该兼任主管职务并支领主管职务加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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