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立台中第一高级中等学校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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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知行政院人事行政总处有关各机关应业务需要,于预算员额内依行政院与所属中央及地方各机关约僱人员僱用办法以年度契约定期僱用之人员,于产前假期间所遗业务,如机关现职人员确实无法代理,且人事费尚可匀支时,同意放宽得再进用约僱人员代理其职务一案

  • 2022-09-14
  • 郭 小姐
说明:
一、查铨叙部111年8月26日部铨三字第1115485424号函(谅达)规定略以,各机关应业务需要,于预算员额内依聘用人员聘用条例以年度契约定期聘用之人员,以及依公务人员留职停薪办法或各机关职务代理应行注意事项规定约聘(僱)之职务代理人员,于产前假期间所遗业务,如机关现职人员确实无法代理,且人事费尚可匀支时,同意放宽得分别再进用聘用人员或约聘(僱)人员代理,惟不得逾原聘用人员或原聘(僱)职务代理人员之代理期间,又该替代人力于聘僱原因消失或期限届满时,应即予解聘僱,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续聘僱。
二、基于约僱人员与聘用人员之属性相近,爰参酌上开铨叙部函释意旨,同意放宽旨揭事项。是以,本总处105年4月7日总处组字第1050037587号函、106年3月20日总处组字第1060040732号函及本总处(含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历次函释,与本函释未合部分,自即日起停止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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