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知教育部函释公立学校专任教师得于下班时间就其智慧财产权及肖像权之授权行使,获取合理对价相关规范补充说明
公立学校专任教师就其智慧财产权及肖像权,得以自己名义运用或一次性授权他人使用而获取合理对价(包括从事相关商业活动而获致符合一般社会通念之正常利益),惟不得违反公立各级学校专任教师兼职处理原则第3点第1项及第15点第2项规定;又基于智慧财产权及肖像权之授权需考量授权范围及管道等因素,牵涉协商、联系及签约等专业事宜,爰教师所有之智慧财产权及肖像权授权他人使用相关事务得委由自然人或法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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