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立台中第一高级中等学校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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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知铨叙部有关留职停薪期间兼职及公保相关规定解释

  • 2022-12-12
  • 黄 先生
  1. 公务人员依公务人员留职停薪办法(以下简称留停办法)第4条第1项第2款、第3款及第5条第1项第1款至第6款规定申请留职停薪者,系保留本职职缺于原办公时间转从事各该留职停薪事由,其留职停薪期间得另从事非属留职停薪事由之其他工作,且毋须依公务员服务法(以下简称服务法)第15条规定经权责机关同意或备查,惟权责机关应依留停办法第7条第4项规定,就个案实际情形综合审究有无原留职停薪原因消失之情形。又各该专业管理法律对于兼任公务(人)员另有禁止规定者,仍应依其限制为之;且留职停薪人员于留职停薪期间仍具公务人员身分,仍不得违反服务法第5条至第7条、第14条等相关规定。
  2. 另公保被保险人办理留职停薪者,已不具现职人员身分,非属公保法强制加保对象,应选择于留职停薪期间退保,或自付保险费继续加保;一经选定后,不得变更。又被保险人于留职停薪期间选择继续加保又同时参加其他职域社会保险者,应自重复加保之日起60日内,申请溯自参加其他职域社会保险之日起退保。未申请退保或逾限申请者,其重复加保期间发生保险事故,不予给付;该段年资除公保法另有规定外,亦不予采认;其所缴之保险费,不予退还,附为叙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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