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知铨叙部有关公务员于停(休)职期间得否于民间机构执行服务法第15条第2项所称「领证职业」所为之事务解释
考量停(休)职公务员虽仍具公务员身分,惟已不得执行职务,故不发生从事领证职业造成角色混淆之问题。是公务员依法停(休)职期间得于民间机构任职,上开任职范围包括服务法第15条第2项所称「领证职业」,且毋须经权责机关(构)同意或备查;惟各该专业管理法律另有禁止规定者,仍应依其限制为之,且亦不得违反服务法第5条、第6条、第7条、第14条及第16条等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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