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立台中第一高级中等学校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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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免迁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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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知依教师法第18条第1项规定终局停聘处分之教师,停聘期间可否在外自行就业疑义一案
    转知台中市政府教育局「高级中等以下学校原住民族语老师资格及聘用办法」第14条、第29条,业经教育部会衔原住民族委员会于中华民国111年3月21日以台教授国部字第1110010546A号、原民教字第1110008702号令修正发布
      有关公立高级中等以下学校兼任主管职务教师(一级单位总务主任或二级单位组长)于职务出缺或留职停薪期间得否由职员代理该兼任主管职务并支领主管职务加给案
        有关教育人员留职停薪办法第4条第1项第4款规定「先行共同生活」证明文件疑义一案
          转知台中市政府教育局有关教师倘违反跟踪骚扰防制法,依教师法规定进行程序及实体查证,并召开教师评审委员会审议办理
            转知铨叙部修正后之「民国109年1月16日职组暨职系名称一览表修正施行前之考试职系及铨叙审定有案职系得予适用之修正后职系一览表」
              转知110学年度高级中等学校(含最高教育阶段为高中之外侨学校及非学校型态实验教育机构)经教育部核发聘僱许可之外籍教育人员及其眷属来台服务事宜一案
                「高级中等以下学校及幼儿园闽南语师资培育及聘用办法」业经教育部于中华民国110年11月11日以台教师(二)字第1100139149A号令订定发布
                  转知铨叙部会同行政院人事行政总处修正「人事人员陞迁规定」第8点,并自民国110年11月11日生效
                    转知铨叙部令有关依「现职公务人员调任办法」第5条第4款、第6条第5款及第7条第4款,以经历认定职系专长之规定一案
                      转知教育部修正「教师借调处理原则」第1点、第2点,名称并修正为「公立各级学校专任教师借调处理原则」,业经该部于中华民国110年10月25日以台教人(二)字第1100131766A号令修正发布
                        转知台中市政府有关行政院人事行政总处重申各机关拟自行遴用具公务人员任用资格之非现职人员规定一案
                          转知110学年度高级中等学校(含外侨学校及非学校型态实验教育机构)经教育部核发聘僱许可之外籍教育人员来台服务事宜
                            转知「教育人员留职停薪办法」第2条、第5条修正条文勘误表及第2条、第5条修正条文对照表勘误表各1份
                              转知铨叙部有关公务员服务法第13条第1项规定相关解释
                                转知教育人员留职停薪办法业经教育部于110年8月18日以台教人(三)字第1100108668A号令修正发布
                                  转知台中市政府教育局来函有关学校教师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教评会)就教师有教师法第14条至第16或第18条规定之情形,应确实落实审议规定
                                    转知有关教育部89年3月2日台(89)人(一)字第89019881号书函、98年10月22日台人(一)字第0980181484号函,自即日起停止适用
                                      转知教育部修正「自愿服务偏远地区学校校长及教师特别奖励办法」第2条、第3条
                                        转知公务人员应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录取或及格,参加取得执业资格之相关训练,业经考试院、行政院于110年6月29日会衔发布,认定为得申请留职停薪之情事
                                          转知有关教育部100年4月19日台国(四)字第1000051879号函,自即日停止适用
                                            转知教育部86年3月28日台(86)人(一)字第86030517号函、86年6月5日台(86)人(一)字第86054323号函、88年10月6日台(88)人(一)字第88111715号书函及教育部中部办公室88年9月13日八八教中(人)字第88530297号书函,自110年6月18日起停止适用 
                                              转知「公务人员考试录取人员训练成绩考核要点」第十一点及「公务人员晋升官等(资位)训练成绩评量要点」第十二点,业经公务人员保障暨培训委员会于民国110年6月9日修正发布
                                                转知铨叙部关于中央与地方任用、聘任双轨制职务,其中列「荐任第九职等至简任第十职等」、「荐任第七职等至第八职等」、「荐任第七职等至第九职等」及「委任第五职等或荐任第六职等至第七职等」者,其比照之聘任等级一案
                                                  转知驻卫警察领有职业汽车驾驶执照、出租车驾驶人执业登记证,是否违反公务员服务法第14条规定疑义
                                                    转知「铨叙案件同姓名处理规则」业经铨叙部于民国110年4月30日以部管三字第11053494001号令废止
                                                      转知有关教育部100年2月16日台国(四)字第1000023156号函及教育部100年3月10日台国(四)字第1000029708号函,自即日起停止适用
                                                        转知台中市政府教育局修正「台中市立高级中等学校教师申请介聘市内他校服务作业注意事项」第5点,并自即日起生效
                                                          转知公立各级学校专任教师兼任教师工会及各级教师会理、监事职务须否经服务学校同意(许可)疑义
                                                            转知铨叙部公务人员留职停薪办法部分条文修正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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