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知公务人员应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录取或及格,参加取得执业资格之相关训练,业经考试院、行政院于110年6月29日会衔发布,认定为得申请留职停薪之情事 2021-07-05 郭小姐 详如附件 考试院_行政院令.pdf 台中市政府_函.pdf 行政院人事行政总处_函.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