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立台中第一高级中等学校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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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抚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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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知政务人员退职抚卹条例施行细则部分条文修正案,业经考试院会同行政院于民国111年9月23日修正发布
    转知公务人员退休资遣抚卹法施行细则部分条文修正案,业经考试院民国111年9月23日修正发布
      有关受理涉案或涉有违失行为之所属公务人员申请退休或资遣之控管程序补充说明一案
        转知有关「公立学校教职员退休资遣抚卹条例施行细则」部分条文,业经教育部111年9月30日台教人(四)字第1114202513A号令修正发布
          转知考试院会同行政院于民国111年9月22日修正发布「公务人员退休抚卹基金管理条例施行细则部分条文」案
            转知111年退休(伍)军公教人员年终慰问 金发给对象,按月支(兼)领月退休金(俸)之基准数额,业经行政院111年6月8日院授人给字第11140008601号公告为新台币2万5,000元以下
              转知110年度公务人员退休抚卹基金决算业已公告于公务人员退休抚卹基金管理委员会网站(http://www.fund.gov.tw)之「资讯专区」/「政府公开资讯」/「基金管理委员会预算及决算书(单位及附属单位)」项下
                转知已退职政务人员或遗族所领月退职酬劳金、月抚卹金(年抚卹金)或遗属年金(月抚慰金)给付金额,依退休公务人员调整方式及比率调高2%并自民国111年7月1日生效
                  转知已退休教职员或遗族所领月退休金、月抚卹金(年抚卹金)或遗属年金(月抚慰金)给付金额,业经行政院、考试院于民国111年4月7日会同公告调高2%,并自111年7月1日生效
                    转知已退休公务人员或遗族所领月退休金、月抚卹金(年抚卹金)或遗属年金(月抚慰金)给付金额,业经考试院、行政院于民国111年4月7日会同公告调高2%并自111年7月1日生效
                      转知教育部配合军公教员工待遇自111年1月1日起调整,检送「111年度公(政)务人员退休(职)金其他现金给与补偿金每一基数发给数额对照表」
                        转知配合本(111)年1月1日起军公教员工待遇调整,检送「111年度公(政)务人员退休(职)金其他现金给与补偿金每一基数发给数额对照表」一案
                          转知教育部有关111年1月19日修正公布之公立学校教职员退休资遣抚卹条例及公务人员退休抚卹基金管理条例部分条文修正案相关配套作业事项一案
                            政务人员退职抚卹条例第5条、第15条及第40条条文业经总统于民国111年1月19日修正公布
                              转知公务人员退休资遣抚卹法部分条文及公务人员退休抚卹基金管理条例部分条文,业经总统于民国111年1月19日修正公布并刊载于总统府公报第7584期
                                转知公立学校教职员退休资遣抚卹条例部分条文修正案,业奉总统111年1月19日华总一义字第11100002571号令公布
                                  转知退休(伍)军公教人员于年度中放弃本人依法支领之定期给与,改请领遗属年金者,其当年度年终慰问金,可依其改领遗属年金前,实际领取月退休金(俸)之月数占全年月数比例发给
                                    转知教育部「符合法定身心障碍资格之公立学校教职员申请自愿退休办理个别化专业评估机制作业注意事项」,业经该部于中华民国111年1月18日以台教人(四)字第1100151132A号令订定发布
                                      转知教育部有关亡故支领月退休金教师如无合法之遗属一次金领受遗族,得否由实际办理其丧葬事宜之其他亲属,检据向原服务学校申请核销丧葬费用一案
                                        民国99年12月30日订定发布之「公务人员退休抚卹基金拨补缴费用办法」业经铨叙部于110年11月5日以部退三字第11053981011号令废止
                                          转知铨叙部订定「符合法定身心障碍资格之公务人员申请自愿退休办理个别化专业评估机制作业注意事项」
                                            转知公立高级中等以下学校实际教授身心障碍学生之特殊教育教师,因所任职务确有体能上之限制,其自愿退休条件调降为「任职满5年,年满56岁」之认定标准疑义
                                              转知教育部有关公立高级中等以下学校实际教授身心障碍学生之特殊教育教师,因所任职务确有体能上之限制,其自愿退休条件自111年2月1日起,予以调降为「任职满5年,年满56岁」
                                                转知「公私立学校校长、教师相互转任并计年资办理退休、抚卹、资遣作业注意事项」自即日停止适用
                                                  转知「公务人员退休资遣抚卹法施行细则」第7条、第131条,业经考试院民国110年3月30日令修正发布
                                                    转知110年退休(伍)军公教人员年终慰问金发给对象,按月支(兼)领月退休金(俸)之基准数额,业经行政院110年4月14日院授人给字第11040001261号公告为新台币2万5,000元
                                                      转知公教人员退休金其他现金给与补偿金发放作业注意事项,业经铨叙部以民国110年2月25日部退二字第11053280431号令废止,并自当日生效
                                                        转知教育部有关「支(兼)领月退休金公立学校退休教职员『赴大陆地区长期居住』之认定及请领退休给与之权利问答一览表」
                                                          转知「公务人员因公猝发疾病或因戮力职务积劳过度以致死亡审查参考指引」第二点规定,业经铨叙部以109年11月24日部退五字第10953017571号令修正发布,并自发布日生效
                                                            转知行政院78年5月10日台七十八人政肆字第16763号函等6函,自109年11月13日起停止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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