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知公立高级中等以下学校实际教授身心障碍学生之特殊教育教师,因所任职务确有体能上之限制,其自愿退休条件调降为「任职满5年,年满56岁」之认定标准疑义 2021-10-07 黄 先生 依据教育部函释规定,所称「至申请退休生效日已连续满3年」,系指在公立高级中等以下学校担任特殊教育教师自退休生效日前一日起往前推算三年,均连续符合相关认定标准未曾间断。兹因留职停薪期间并未在职任教,爰教师倘于申请退休生效日前三年间曾有留职停薪情形,尚不符前开认定标准。 1101004教育部书函.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