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立台中第一高级中等学校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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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遇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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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知行政院为落实「0-6岁国家一起养」政策,军公教人员育婴留职停薪津贴加发措施(加发2成薪),自本(110)年7月1日起同步实施
    有关教师代理主管、导师或特殊教育职务,依规定支领主管、导师或特殊教育职务加给者,其教师成绩考核奖金之职务加给计算标准
      转知教育部函示有关公立高级中等学校专任教师职前曾任私立高级中等学校专任教师年资,教师证书科别与聘任科别依「中等学校任教科别教师证书对照表认定」,属于同群-专长者,或未区分专长之群别属于同群者,可采计该段私立高级中等学校专任教师年资,办理提叙薪级制所聘职务等级最高年功薪,并自110年6月2日起生效
        转知台中市政府修正「台中市政府结合社会资源别世安息实施计画」
          各机关、学校及事业机构人员于109年3月19日(含)以后非因公出国者,防疫隔离假期间之例假日不予扣薪
            转知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及行政院人事行政总处有关现职人员代理政务人员或民选地方行政首长期间待遇支给函释停止适用一览表
              转知卫生福利部修正之「企业、机关(构)提供员工子女托育服务试办计画」、「企业、机关(构)委讬居家式托育服务提供者办理员工子女托育服务契约范例」、「政府机关(构)设置居家式托育(职场保母)、托育家园及托婴中心办理事项及协助措施说明」各1份
                转知教育部国民及学前教育署符合师资培育法第11条规定取证资格者,于请证作业期间担任按日支给待遇之短期代理教师,其待遇支给疑义案
                  转知考试院会同行政院修正「公务人员执行职务意外伤亡慰问金发给办法」部分条文
                    转知教育部国民及学前教育署有关公立高级中等以下学校教师兼任导师给假期间其职务代理人代理半日之导师职务加给支给方式案
                      转知考试院民国110年3月30日修正发布之「公务人员品德修养及工作绩效激励办法」第10条、第15条、第18条条文、修正总说明及条文对照表
                        转知台中市政府教育局有关教师因案经刑事判决确定,受褫夺公权之宣告,其当然暂时予以停聘期间之起日及待遇发给等疑义
                          转知台中市政府教育局修正「台中市优良教育人员选拔要点」第二点、第七点规定,并自即日起生效
                            转知公务人员保障暨培训委员会订定「保训专业奖章颁给办法」,并自民国110年1月21日生效
                              转知公立高级中等以下学校教师兼任行政主管职务(一级单位总务主任或二级单位组长)者,其差假期间得否由职员代理其兼任之行政主管职务并支领主管职务加给案
                                转知公务人员退休抚卹基金管理委员会与第一商业银行、合作金库商业银行合作办理之「参加退抚基金人员指定用途贷款」,延长申请期限至民国111年12月31日止
                                  转知「考选专业奖章颁给办法」业经考选部于109年11月4日以选规二字第1090004795号令订定发布
                                    转知台中市政府教育局重申酒后不开车及上班或午休时间禁止饮酒及酒后滋事,避免影响上班效能
                                      转知铨叙部函释政务人员在职时或退职后受有勳章或有特殊功绩,得增发给与之规定
                                        转知「公务员惩戒判决执行办法」业经司法院会同行政院、考试院于109年8月24日修正发布
                                          转知台中市政府民国109年8月新增员工消费特约商店
                                            转知财政部令释自110年1月1日起,个人依据公立学校教师奖金发给办法、各级学校资深优良教师奖励要点及公务人员品德修养及工作绩效激励办法,领取之特殊优良教师奖金、资深优良教师奖金、获选模范公务人员及获颁公务人员杰出贡献奖之奖金,属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10类之其他所得,应依法课征所得税
                                              转知行政院订定「行政院及所属机关(构)执行重大专案奖励要点」,并自109年5月1日生效
                                                转知台中市政府修正「台中市政府及所属机关学校约聘僱人员考核要点」,并自即日起生效
                                                  转知「行政院与所属中央及地方各机关学校公务人员奖惩案件处理要点」修正第四点、第七点、第十一点及修正对照表各1份,并自民国109年7月17日生效
                                                    转知公务员惩戒委员会之机关名称自民国109年7月17日起更名为「惩戒法院」
                                                      有关公教人员得否就同一子女分别申领「子女教育补助」及「原住民族委员会奖助大专校院原住民学生实施要点」之助学金一案,请查照。
                                                        转知铨叙部令释公务人员惩处权之行使期间
                                                          转知为落实考绩覈实考评之旨,各机关办理所属公务人员考绩时,如遇受考人于考核期间全无工作事实或仅有部分工作事实者,请依铨叙部民国109年6月18日部法二字第10949464921号令规定办理
                                                            教育部函释有关公立中小学兼任行政职务教师,尚未完成108学年度国民旅游卡刷卡休假补助申请者自109526日起放宽下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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