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立台中第一高级中等学校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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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公教人员得否就同一子女分别申领「子女教育补助」及「原住民族委员会奖助大专校院原住民学生实施要点」之助学金一案,请查照。

  • 2020-07-01
  • 郭 小姐
主旨:有关公教人员得否就同一子女分别申领「子女教育补助」及「原住民族委员会奖助大专校院原住民学生实施要点」(以下简称奖助原住民学生要点)之助学金一案,请查照转知。
说明:
一、依原住民族委员会(以下简称原民会)109年5月18日原民教字第1090028460号书函办理。
二、查「全国军公教员工待遇支给要点」附表九「子女教育补助表」说明五规定略以,公教人员子女具有全免或减免学杂费(含十二年国民基本教育学费补助)或已领取其他政府提供之奖(补)助等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子女教育补助,但不包括领取优秀学生奖学金、清寒奖学金、民间团体奖学金。
三、旨揭疑义经转准前开原民会109年5月18日书函以,依奖助原住民学生要点发给之助学金【含一般助学金及(中)低收入户助学金】要求学生前一学期学业成绩须达一定门槛,且各大专校院系就有限名额择优核发,系属「奖学金」性
质。是以,公教人员子女已申领旨揭实施要点助学金者,得依前开子女教育补助表规定请领子女教育补助。至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9年11月15日局给字第09900271811至09900271814号函、100年2月11日局给字第1000023236号函及本总处106年12月8日总处给字第1060063102号书函同时停止适用;其他函释与本函意旨不符部分,亦同时停止适用。
四、依司法院释字第287号解释意旨,本函发文日前已依前开相关函文准驳之处分,相对人未于法定救济期间提起救济而确定,或已经行政救济程序而确定者,不受本函影响;未确定之案件(例如:尚未申请、已申请但机关尚未准驳、尚在行政救济期间内、已提起行政救济尚未确定之案件)依本函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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