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知铨叙部令释公务人员惩处权之行使期间
各机关依公务人员考绩法(以下简称考绩法)第12条第1项第2款规定,对公务人员所为之一次记二大过处分,无惩处权行使期间限制。各机关依考绩法第12条第1项第1款规定对公务人员所为之记1大过、记过或申诫处分,自违失行为终了之日起,已逾5年者,即不予追究。上开行为终了之日,指公务人员应受惩处行为终结之日;但应受惩处行为系不作为者,指有权办理公务人员惩处之机关知悉之日。有关平时考核惩处案件,其违失行为发生在新令释发布前,惩处权行使期间以最有利于受考人之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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