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立臺中第一高級中等學校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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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免遷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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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有關約僱人員之離職程序,除僱用契約另有規定外,請參照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2條之1規定辦理。
    轉知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第9條施行後,交通事業人員與交通行政人員相互轉任資格及年資提敘辦法第4條適用補充規範
      轉知行政院、考試院民國112年3月13日會銜公告之「新增、刪除須辦理特殊查核職務一覽表」
        轉知銓敘部有關公務員於停(休)職期間得否於民間機構執行服務法第15條第2項所稱「領證職業」所為之事務解釋
          轉知教育部函釋公立學校專任教師得於下班時間就其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之授權行使,獲取合理對價相關規範補充說明
            轉知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2條業經總統於民國112年2月15日修正公布
              轉知「『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國立各級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兼職處理辦法』相關Q&A」
                轉知「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2日以臺教人(二)字第1124200024A號令修正發布
                  轉知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修正「臺中市政府教育局暨所屬各級學校醫事人員職務請(遷)調作業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轉知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修正條文、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
                      轉知有關承辦樂齡學習中心之學校,其專任教師或兼任行政職務教師至樂齡學習中心授課之相關疑義案
                        轉知銓敘部有關留職停薪期間兼職及公保相關規定解釋
                          轉知銓敘部民國104年8月6日部法一字第1044005116號函之適用疑義
                            轉知考試院民國111年10月31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
                              轉知臺中市政府教育局函重申本市立各級學校公務員及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之兼職,應依公務員服務法相關規定辦理案
                                轉知有關本(111)年9項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期間,機關首長任用或遷調人員限制規定一案
                                  轉知本(111)年9項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期間,機關首長任用或遷調人員限制規定一案
                                    公告「主管機關所屬學校公務人員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7條之1第8項規定應調離學校現職之處理參考流程」
                                      轉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修正之「約僱人員僱用契約書(範例)」(含具結書)
                                        轉知行政院111年9月13日修正發布之「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
                                          轉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有關各機關應業務需要,於預算員額內依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以年度契約定期僱用之人員,於產前假期間所遺業務,如機關現職人員確實無法代理,且人事費尚可勻支時,同意放寬得再進用約僱人員代理其職務一案
                                            轉知有關權責機關擬依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規定調任現職公務人員,應注意之相關事項
                                              轉知「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務人員陞任評分標準表」相關釋例彙整表新增釋例
                                                轉知銓敘部令頒「公務人員陞遷法施行細則」第3條第3項規定所稱「性質相近」之職缺
                                                  轉知銓敘部修正之「擬任人員具結書」、「試用人員成績考核表」、「公務人員試用期滿成績送審書」、「擬任人員送審書」、「公務人員動態登記書」及「公務人員任用或俸給案申請更正或變更送核書」6種書表
                                                    轉知「各機關適用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職務一覽表」業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於111年5月31日修正發布
                                                      有關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重申「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以下簡稱約僱辦法)第4條所定法律效果,及歷次函釋與上開規定未合部分,自即日起停止適用一案
                                                        轉知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修正「臺中市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申請介聘市內他校服務作業注意事項」第5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轉知依教師法第18條第1項規定終局停聘處分之教師,停聘期間可否在外自行就業疑義一案
                                                            轉知臺中市政府教育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原住民族語老師資格及聘用辦法」第14條、第29條,業經教育部會銜原住民族委員會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21日以臺教授國部字第1110010546A號、原民教字第1110008702號令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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