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現職公務人員另參加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分配他機關實施訓練,符合公務人員任用法(以下簡稱任用法)第22條第2項規定者,得類推適用任用法第22條第2項至第4項規定 2023-05-04 黃 先生 1120501銓敘部函.pdf 1120501銓敘部令.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