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立台中第一高级中等学校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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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勤差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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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转教育部有关公立各级学校教师之各项补休期限规定。
    重申「公务人员如为抚育未满3岁子女,得依性别工作平等法规定减少工作时间,且减少之工作时间不得请求报酬」。
      修正「台中市政府员工加班费支给管制要点」
        行政院人事行政总处修正107年 「天然灾害停止上班及上课作业Q&A(问答资料)」
          1070306 教师请假规则解释令
            「行政院与所属中央及地方各机关聘僱人员给假办法」第3条规定,婚假日数由8日改为14日之适用疑义乙案
              「教育部补助高级中等以下学校及幼儿园教师在职进 修作业要点」
                「公务人员培训法规汇编」(106年11月编印)电子档
                  「行政院与所属中央及地方各机关聘僱人员给假办法」
                    天然灾害停止上班及上课作业Q&A
                      重大专案补休假
                        因应各级学校依劳动基准法进用人员教师节放假Q&A
                          (函释)公务人员须于例假日奉派实际执行职务或各机关确有业务需要,必须于例假日举办活动,并强制指定或指派共同参与者,始得于差毕之次日起六个月内补休完毕(不包含「往返路程」、「住宿」等非执行职务时间),并以「时」为计算单位。
                              (函释)有关性别工作平等法第15条第5项陪产假规定修正后,教师请假(陪产假)疑义。
                                (函释)公差登记参加公祭事宜
                                  (函释)天然灾害期间子女停课,公教员工放宽规定
                                    (函释)未兼行政教师寒暑假非因公出国案件管理
                                      (函释)夫妻同为公务人员可否同时请家庭照顾假
                                        (函释)教师罹患水痘得否核给公假及课务处理函释
                                          (函释)有关中央各机关学校办理员工文康活动,不得以公假登记,并不得登记为公务人员学习时数。
                                            (函释)教育部核释教师之配偶怀孕五个月以上,因流产或胎儿健康出现重大异常而进行引产者,均属有分娩事实,得依教师请假规则第三条第一项第五款规定核给陪产假。
                                              (函释)教师陪产假得依性工法于配偶分娩当日及其前后合计15日内请毕。
                                                (函释)关于公务人员依公务人员请假规则第11条第1项规定补办请假手续疑义一案
                                                  (函释)女姓公务人员及教师请生理假相关规定
                                                    (函释)兼任行政职教师于学年终分娩,因尚馀休假日数,基于休假按学年结算原则无法保留于次学年实施,可否先请毕休假,再续请娩假日数之疑义一案
                                                      教师请假规则
                                                        公务人员请假规则
                                                          纪念日及节日实施办法
                                                            天然灾害停止上班及上课作业办法
                                                              国立高级中等以下学校教师差假期间所遗课务调课补课代课实施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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