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与所属中央及地方各机关聘僱人员给假办法」第3条规定,婚假日数由8日改为14日之适用疑义乙案 2018-02-27 黄 先生 依据台中市政府107年2月21日府授人考字第1070038416号函 聘僱人员请假方式准用公务人员请假规则,均系以「事实发生」为判断基准,相关机关均认本案以「结婚登记日」为判准,于106年12月13日办理结婚登记者,应适用给假办法修正前之规定。 台中市政府-公文 行政院人事行政总处-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