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立臺中第一高級中等學校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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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勞動部修正「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第2條、第15條修正案

  • 2020-11-02
  • 黃 先生
勞動部修正「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第2條、第15條修正案,係為保障受僱者或求職者之申訴權益,避免受僱者顧及雇主為性騷擾行為人,而心生害怕或直接離職,及求職者較難知悉事業單位內部申訴管道,致其未透過內部申訴管道尋求救濟,爰增訂旨揭第2條第2項規定:「雇主應於所訂定之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中明定雇主為性騷擾行為人時,受僱者或求職者除依事業單位內部管道申訴外,亦得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申訴。」,故非以先向事業單位內部管道申訴為必要。又前開雇主為性騷擾行為人,所稱之雇主係指僱用受僱者之人、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或代表雇主處理有關受僱者事務之人。旨揭修正案自109年1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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