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立臺中第一高級中等學校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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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免遷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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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依教師法第18條第1項規定終局停聘處分之教師,停聘期間可否在外自行就業疑義一案
    轉知臺中市政府教育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原住民族語老師資格及聘用辦法」第14條、第29條,業經教育部會銜原住民族委員會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21日以臺教授國部字第1110010546A號、原民教字第1110008702號令修正發布
      有關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主管職務教師(一級單位總務主任或二級單位組長)於職務出缺或留職停薪期間得否由職員代理該兼任主管職務並支領主管職務加給案
        有關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1項第4款規定「先行共同生活」證明文件疑義一案
          轉知臺中市政府教育局有關教師倘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依教師法規定進行程序及實體查證,並召開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辦理
            轉知銓敘部修正後之「民國109年1月16日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修正施行前之考試職系及銓敘審定有案職系得予適用之修正後職系一覽表」
              轉知110學年度高級中等學校(含最高教育階段為高中之外僑學校及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機構)經教育部核發聘僱許可之外籍教育人員及其眷屬來臺服務事宜一案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閩南語師資培育及聘用辦法」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11日以臺教師(二)字第1100139149A號令訂定發布
                  轉知銓敘部會同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修正「人事人員陞遷規定」第8點,並自民國110年11月11日生效
                    轉知銓敘部令有關依「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第5條第4款、第6條第5款及第7條第4款,以經歷認定職系專長之規定一案
                      轉知教育部修正「教師借調處理原則」第1點、第2點,名稱並修正為「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借調處理原則」,業經該部於中華民國110年10月25日以臺教人(二)字第1100131766A號令修正發布
                        轉知臺中市政府有關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重申各機關擬自行遴用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非現職人員規定一案
                          轉知110學年度高級中等學校(含外僑學校及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機構)經教育部核發聘僱許可之外籍教育人員來臺服務事宜
                            轉知「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2條、第5條修正條文勘誤表及第2條、第5條修正條文對照表勘誤表各1份
                              轉知銓敘部有關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規定相關解釋
                                轉知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業經教育部於110年8月18日以臺教人(三)字第1100108668A號令修正發布
                                  轉知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來函有關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教評會)就教師有教師法第14條至第16或第18條規定之情形,應確實落實審議規定
                                    轉知有關教育部89年3月2日台(89)人(一)字第89019881號書函、98年10月22日台人(一)字第0980181484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轉知教育部修正「自願服務偏遠地區學校校長及教師特別獎勵辦法」第2條、第3條
                                        轉知公務人員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錄取或及格,參加取得執業資格之相關訓練,業經考試院、行政院於110年6月29日會銜發布,認定為得申請留職停薪之情事
                                          轉知有關教育部100年4月19日臺國(四)字第1000051879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轉知教育部86年3月28日台(86)人(一)字第86030517號函、86年6月5日台(86)人(一)字第86054323號函、88年10月6日台(88)人(一)字第88111715號書函及教育部中部辦公室88年9月13日八八教中(人)字第88530297號書函,自110年6月18日起停止適用 
                                              轉知「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成績考核要點」第十一點及「公務人員晉升官等(資位)訓練成績評量要點」第十二點,業經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於民國110年6月9日修正發布
                                                轉知銓敘部關於中央與地方任用、聘任雙軌制職務,其中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及「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者,其比照之聘任等級一案
                                                  轉知駐衛警察領有職業汽車駕駛執照、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是否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規定疑義
                                                    轉知「銓敘案件同姓名處理規則」業經銓敘部於民國110年4月30日以部管三字第11053494001號令廢止
                                                      轉知有關教育部100年2月16日臺國(四)字第1000023156號函及教育部100年3月10日臺國(四)字第1000029708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轉知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修正「臺中市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申請介聘市內他校服務作業注意事項」第5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轉知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任教師工會及各級教師會理、監事職務須否經服務學校同意(許可)疑義
                                                            轉知銓敘部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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