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公務人員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錄取或及格,參加取得執業資格之相關訓練,業經考試院、行政院於110年6月29日會銜發布,認定為得申請留職停薪之情事 2021-07-05 郭小姐 詳如附件 考試院_行政院令.pdf 臺中市政府_函.pdf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_函.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