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訂軍官、士官退伍後任公職而辦理二次以上退休(職、伍)者,其每月退休(職)所得上限金額計算方式之規定,應以107年6月23日以後轉任教育人員者為適用對象。 2018-12-13 黃 先生 一、依據臺中市政府教育局107年12月4日中市教人字第1070110514號函轉 教育部有關107年6月23日修正施行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 二、軍官、士官退伍後任公職而辦理二次以上退休(職、伍)者,其每月退休(職) 所得上限金額計算方式之規定,以107年6月23日後轉任教育人員者為適用對象。 三、檢附前開書函影本各1份。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公文 教育部公文 銓敘部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