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立臺中第一高級中等學校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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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銓敘部令釋公務人員懲處權之行使期間

  • 2020-06-23
  • 黃 先生
各機關依公務人員考績法(以下簡稱考績法)第12條第1項第2款規定,對公務人員所為之一次記二大過處分,無懲處權行使期間限制。各機關依考績法第12條第1項第1款規定對公務人員所為之記1大過、記過或申誡處分,自違失行為終了之日起,已逾5年者,即不予追究。上開行為終了之日,指公務人員應受懲處行為終結之日;但應受懲處行為係不作為者,指有權辦理公務人員懲處之機關知悉之日。有關平時考核懲處案件,其違失行為發生在新令釋發布前,懲處權行使期間以最有利於受考人之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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