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臺中市政府107年7月23日府授人考字第1070171439號函轉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民國104年11月17日總處培字第1040050560號函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民國
104年10月30日公訓字第10421609061號函辦理。
二、民國106年在他縣市機關學校服務考列丙等人員,於本(107)年調入本府所屬機關學校服務
,應由現職服務機關學校依前揭訓練實施計畫規定辦理輔導訓練並填報「臺中市政府及所
屬機關學校辦理公務人員考績考列丙等人員輔導訓練執行情形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