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据台中市政府107年7月23日府授人考字第1070171439号函转行政院人事行政总处
民国104年11月17日总处培字第1040050560号函暨公务人员保障暨培训委员会民国
104年10月30日公训字第10421609061号函办理。
二、民国106年在他县市机关学校服务考列丙等人员,于本(107)年调入本府所属机关学校服务
,应由现职服务机关学校依前揭训练实施计画规定办理辅导训练并填报「台中市政府及所
属机关学校办理公务人员考绩考列丙等人员辅导训练执行情形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