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據臺中市政府教育局107年11月19日中市教人字第1070 105885號函轉
教育部107年11月16日臺教人(三) 字第1070196675E號函辦理。
二、本次修正內容為:
(一)婚假及喪假計算單位修正為「得以時計」。(修正條文第3條)
(二)將休假計算單位修正為「得以時計」。(修正條文第11條)
(二)將休假計算單位修正為「得以時計」。(修正條文第11條)
三、檢附旨揭發布令、修正條文、修正總說明、 修正條文對照表及前函影本各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