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3條規定,婚假日數由8日改為14日之適用疑義乙案 2018-02-27 黃 先生 依據臺中市政府107年2月21日府授人考字第1070038416號函 聘僱人員請假方式準用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均係以「事實發生」為判斷基準,相關機關均認本案以「結婚登記日」為判準,於106年12月13日辦理結婚登記者,應適用給假辦法修正前之規定。 臺中市政府-公文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