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立臺中第一高級中等學校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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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教育部「所詢教師於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因而須至警察機關製作筆錄、各地方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或應司法機關傳喚出庭,得否核給公假及上下班途中認定疑義」函釋案。

  • 2019-10-16
  • 黃 先生
一、依據臺中市政府教育局108年10月5日中市教人字第1080093027號函轉教育部108年10月3日臺教人(三)字
       第1080098890號函辦理。

二、審酌上下班通勤屬教師日常執行職務前後之必要行為,宜視為執行職務之延伸,爰教師於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以致傷病
       而須休養或療治,或因此至警察機關製作筆錄、各地方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應司法機關傳喚出庭、應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或
       覆議(委員)會要求列席,其上下班途中之認定如符合退撫條例施行細則第22條相關規定,且無退撫條例施行細則第25條第1項
       所定重大交通違規行為者,得由服務學校分別依教師請假規則第4條第1項第6款及第10款規定覈實核給公假。

三、檢附前開函文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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