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据台中市政府教育局108年10月5日中市教人字第1080093027号函转教育部108年10月3日台教人(三)字
第1080098890号函办理。
二、审酌上下班通勤属教师日常执行职务前后之必要行为,宜视为执行职务之延伸,爰教师于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以致伤病
而须休养或疗治,或因此至警察机关制作笔录、各地方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应司法机关传唤出庭、应车辆行车事故鑑定或
复议(委员)会要求列席,其上下班途中之认定如符合退抚条例施行细则第22条相关规定,且无退抚条例施行细则第25条第1项
所定重大交通违规行为者,得由服务学校分别依教师请假规则第4条第1项第6款及第10款规定覈实核给公假。
三、检附前开函文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