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12月7日院授人培字第10700579191號函辦理。
二、修正內容如下:
(一)參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規定,將事假日數上限提高至七日。
(二)刪除喪假至少應請半日之規定。
(三)增訂聘僱人員年資銜接者,其14日以外之慰勞假未能於當年度休畢,得經用人機
關核准得於次一年度使用。
三、檢附發布令影本、修正條文、修正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乙份。
關核准得於次一年度使用。
三、檢附發布令影本、修正條文、修正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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