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12月7日院授人培字第10700579191号函办理。
二、修正内容如下:
(一)参照公务人员请假规则规定,将事假日数上限提高至七日。
(二)删除丧假至少应请半日之规定。
(三)增订聘僱人员年资衔接者,其14日以外之慰劳假未能于当年度休毕,得经用人机
关核准得于次一年度使用。
三、检附发布令影本、修正条文、修正总说明及修正条文对照表各乙份。
关核准得于次一年度使用。
三、检附发布令影本、修正条文、修正总说明及修正条文对照表各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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