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立臺中第一高級中等學校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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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績獎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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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行政院修正「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構)執行重大專案獎勵要點」第五點及修正對照表各1份,並自民國111年3月23日生效
    轉知行政院修正「行政院表揚模範公務人員要點」第七點及「行政院辦理模範公務人員審議程序及表揚作業規定」第三點,並自111年3月23日生效
      轉知有關師鐸獎獲獎人員涉「師鐸獎評選及表揚活動實施要點」第3點第4款消極條件之相關處理程序
        轉知教育部111年1月28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10011917A號令修正發布「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部分條文案
          轉知「臺中市優良教育人員選拔要點」第二點修正,自即日起生效
            轉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修正「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人事專業獎章頒給審查要點」第三點,並自110年12月30日生效
              轉知「師鐸獎評選及表揚活動實施要點」第7點,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21日以臺教師(三)字第1100166606A號令修正發布
                轉知銓敘部修正「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考績(成)作業要點」第21點,並自民國110年12月9日生效
                  轉知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法第3條第1項規定之計算疑義案
                    轉知銓敘部修正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遴薦選拔審議及表揚要點第4點、第5點,除第4點自111年1月1日生效外,並自110年9月1日生效
                      轉知臺中市政府人事處修正「臺中市政府人事處及所屬各級人事機構績優人事人員選拔及表揚作業要點」第三點,自即日生效
                        轉知考試院民國110年7月30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14條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以及銓敘部依該條文授權訂定之公務人員一次記二大功專案考績具體事實表
                          轉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訂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人事專業獎章頒給審查要點」,並自110年8月10日生效
                            轉知教育部於110年7月28日以臺教授國部字第1100088502B號令發布修正「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部分條文
                              轉知「人事專業獎章頒給辦法」業經銓敘部會同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於民國110年7月16日以部管三字第1105357317號、總處綜字第11000016862號令修正發布
                                轉知原住民族委員會修正「僱用、進用原住民績優機關(構)及廠商獎勵辦法」名稱為「超額進用原住民族獎勵辦法」及部份條文
                                  有關教師代理主管、導師或特殊教育職務,依規定支領主管、導師或特殊教育職務加給者,其教師成績考核獎金之職務加給計算標準
                                    轉知考試院民國110年3月30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績效激勵辦法」第10條、第15條、第18條條文、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
                                      轉知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修正「臺中市優良教育人員選拔要點」第二點、第七點規定,並自即日起生效
                                        轉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訂定「保訓專業獎章頒給辦法」,並自民國110年1月21日生效
                                          轉知「考選專業獎章頒給辦法」業經考選部於109年11月4日以選規二字第1090004795號令訂定發布
                                            轉知臺中市政府教育局重申酒後不開車及上班或午休時間禁止飲酒及酒後滋事,避免影響上班效能
                                              轉知銓敘部函釋政務人員在職時或退職後受有勳章或有特殊功績,得增發給與之規定
                                                轉知「公務員懲戒判決執行辦法」業經司法院會同行政院、考試院於109年8月24日修正發布
                                                  轉知財政部令釋自110年1月1日起,個人依據公立學校教師獎金發給辦法、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要點及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績效激勵辦法,領取之特殊優良教師獎金、資深優良教師獎金、獲選模範公務人員及獲頒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之獎金,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之其他所得,應依法課徵所得稅
                                                    轉知行政院訂定「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構)執行重大專案獎勵要點」,並自109年5月1日生效
                                                      轉知臺中市政府修正「臺中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約聘僱人員考核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轉知「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要點」修正第四點、第七點、第十一點及修正對照表各1份,並自民國109年7月17日生效
                                                          轉知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機關名稱自民國109年7月17日起更名為「懲戒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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