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法第3條第1項規定之計算疑義案 2021-10-04 黃 先生 依據教育部函釋規定,考核辦法第3條第1項所指任職累計已達6個月,其計算方式係按其實際任職月數合併計算,又其各月如有未滿全月之畸零日數者,應予合併計算,並以30日折算1個月,所餘未滿30日之畸零日數,以1個月計算。 1101001教育部函.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