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知公立高级中等以下学校教师成绩考核办法法第3条第1项规定之计算疑义案 2021-10-04 黄 先生 依据教育部函释规定,考核办法第3条第1项所指任职累计已达6个月,其计算方式系按其实际任职月数合并计算,又其各月如有未满全月之畸零日数者,应予合并计算,并以30日折算1个月,所馀未满30日之畸零日数,以1个月计算。 1101001教育部函.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