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臺中市政府107年11月15日府授人力字第1070281762號函轉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7年11月14日
總處組字第10700561572號函及銓敘部107年10月25日部法一字第1074658869號書函辦理
二、本函略以放寬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之法令範圍,得包括直轄市、縣(市) 依行政法人法第41條
第2項規定準用該法制定之行政法人自治條例,該條例如增列「遴聘政府機關代表兼任董、監事」及
「由監督機關派員兼任」等相關規定,得做為公務員兼職之法令依據。
三、檢附原函影本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