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立臺中第一高級中等學校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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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寬公務員服務法規定公務人員得否兼任地方行政法人特定職務之法令範圍。

  • 2018-11-22
  • 黃 先生
一、依據臺中市政府107年11月15日府授人力字第1070281762號函轉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7年11月14日
        總處組字第10700561572號函及銓敘部107年10月25日部法一字第1074658869號書函辦理

二、本函略以放寬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之法令範圍,得包括直轄市、縣(市) 依行政法人法第41條
        第2項規定準用該法制定之行政法人自治條例,該條例如增列「遴聘政府機關代表兼任董、監事」及
      「由監督機關派員兼任」等相關規定,得做為公務員兼職之法令依據。

三、檢附原函影本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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