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据台中市政府107年11月15日府授人力字第1070281762号函转行政院人事行政总处107年11月14日
总处组字第10700561572号函及铨叙部107年10月25日部法一字第1074658869号书函办理
二、本函略以放宽公务员服务法第14条第1项规定之法令范围,得包括直辖市、县(市) 依行政法人法第41条
第2项规定准用该法制定之行政法人自治条例,该条例如增列「遴聘政府机关代表兼任董、监事」及
「由监督机关派员兼任」等相关规定,得做为公务员兼职之法令依据。
三、检附原函影本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