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立台中第一高级中等学校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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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宽公务员服务法规定公务人员得否兼任地方行政法人特定职务之法令范围。

  • 2018-11-22
  • 黄 先生
一、依据台中市政府107年11月15日府授人力字第1070281762号函转行政院人事行政总处107年11月14日
        总处组字第10700561572号函及铨叙部107年10月25日部法一字第1074658869号书函办理

二、本函略以放宽公务员服务法第14条第1项规定之法令范围,得包括直辖市、县(市) 依行政法人法第41条
        第2项规定准用该法制定之行政法人自治条例,该条例如增列「遴聘政府机关代表兼任董、监事」及
      「由监督机关派员兼任」等相关规定,得做为公务员兼职之法令依据。

三、检附原函影本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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